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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96888743近期热点问题

    2024-03-02   阅读:163

      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年应税销售额”计算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销售产品售后提供免费维修服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什么为差额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九、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指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根据总局对红字通知单业务的相关要求,当纳税人发生红字通知单业务时,应在当期申报时做进项转出,并将该数字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中附表二第20行。

      8、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摊销部分,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

      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规定: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因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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